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采購條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平臺是為市、區政府集中采購提供采購項目的計劃承接、分派、申報以及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的操作平臺。
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管理全市統一的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維護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政府集中采購服務場所,制定統一的政府采購操作規程和統一的政府采購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購數據信息查詢及項目咨詢等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通用類貨物、工程、服務及其他實行預選采購制度的采購項目。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應遵循立足實際需要、逐步擴大范圍的原則。
第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制定政府采購標準,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等項目的配置標準和采購項目的技術規范。政府采購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采購人不得超標準或超范圍采購。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采購人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可通過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加分、評審價格扣除、履約擔保等方式予以扶持。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監察、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參加的采購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研究重大事項并處理重大爭議。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政府集中采購合作機制和信息交換平臺,定期通報有關情況,研究采購政策等。
前款所稱的重大爭議是指采購文件重大異議,定標重大爭議以及其他復雜的投訴爭議等。
第七條 政府采購參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業組織。自律性行業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維護采購行業和采購參加人的合法權益,組織學術研究、業務交流和咨詢服務,并接受市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政府采購參加人
第八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第一責任人。
采購人應當指定采購專責人員,協助政府采購第一責任人組織本單位政府采購事務以及實施本單位的自行采購,提出政府采購決策建議,負責本單位采購項目的申報審核、內部控制、備案驗收、采購監督等事宜。
第九條 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參與本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制定。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采購并參與驗收。
(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密、應急以及重大采購項目的采購及參與驗收。
(四)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采購項目實施效益評估。
(五)對評審專家的評審過程和評審質量進行跟蹤管理。
(六)受理并協調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詢問與質疑的答復,協助投訴處理工作。
(七)參與并配合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購平臺、供應商庫及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庫、跟標信息庫等。
(八)法律、法規以及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受區主管部門委托,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合同備案并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管理。
各新區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采購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的經市主管部門認定有組織能力的采購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自行采購的專責機構。
(二)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招標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人員。
(五)需采購的項目為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殊專用設備和服務,且年度采購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六)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條件。
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應當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并按照采購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政府采購操作流程實施。
主管部門應當對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等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采用快捷通道,實行后評估制度。
第十一條 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因行業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專家庫中沒有符合條件的可選專家,可聘請相關行業具有專業知識或者技能的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市主管部門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對評審專家進行監督管理。區主管部門協助市主管部門對評審專家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代表和招標機構的經辦人以及評審專家等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顧問等。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其他與供應商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關系。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與采購人存在利益關系,會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
(二)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存在隸屬、控股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
(三)為采購項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準備工作提供設計、規劃論證等服務的。
(四)其他會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情形。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的經辦人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的,由主管部門受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其他采購參加人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以及申請供應商回避的,由招標機構受理。招標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對招標機構作出的回避決定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 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主管部門對采購人提出的非公開招標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采購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需要公示的,應當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不計入審批期限。
第十六條 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購人名稱、項目名稱、采購計劃、項目規模及資金來源情況。
(二)項目技術需求和標準。
(三)申請非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理由及證明材料。
(四)相關行業及潛在供應商情況。
(五)參與非公開招標的供應商的產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應急項目的認定材料。
第十七條 因作出有效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致公開招標失敗的,應當重新組織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轉為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
(二)招標文件公布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
(三)招標程序符合規定。
第十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情形需要以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機構應當在公開招標失敗的結果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開招標過程的說明。
(二)參與公開招標供應商名單。
(三)公開招標失敗的原因及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對招標機構提出的非公開招標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九條 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部門批準,采購人可以自行采購:
(一)經依法認定不宜集中采購的涉密項目。
(二)由政府確認的應急項目或者搶險救災項目,需要即時確定供應商的。
(三)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認為無法通過集中采購程序產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
(四)項目已經按規定程序集中采購,但無法產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
(五)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而申請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括自行采購的具體請求、采購項目情況、自行采購理由、潛在供應商數量及價格等情況的申請書或者說明材料。
(二)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提供相關部門作出的涉密、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的認定材料。
(三)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無法集中采購的說明及理由。
(四)屬于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四)項情形的,應提供項目采購過程材料。
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自行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自行采購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預算、項目主要內容、成交供應商征集篩選情況、成交供應商名稱、成交金額、交貨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網站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一節 集中采購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按照采購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本章其他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實行計劃管理,采購計劃應當根據已批準的采購預算進行編制,采購項目應當依照采購計劃組織實施,并按照采購結果辦理采購支付。
推行采購項目預審制度,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第三評審方對項目預算金額、實際需求進行核算和評審。
第三評審方是指按照采購項目的特殊需求,由主管部門邀請評審專家、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方組成的臨時獨立評審小組。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采購預算、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本單位采購計劃,編制采購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確的政府采購項目基本情況和采購方式等具體內容。
(二)項目和資金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安排。
(三)相同品目的項目歸并編列。
(四)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有市場調查報告或者論證結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批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屬于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計劃下達后三個月內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平臺申報。逾期未申報的,主管部門可凍結采購人采購計劃的預算指標。
推行批量集中采購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批量集中采購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規程,由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按照品目類別定期匯集政府采購計劃,實施規模采購。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根據經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編制采購需求。采購需求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設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二)預算金額或者預算金額之下的最高限額。
所屬類別:招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