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誠信辦法》)?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 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深府〔2016〕61號)等文件精神,財政部門應加強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包括:一是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二是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信用管理;三是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信息共享機制,提高企業的違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采購活動公正度和透明度,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真正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基于上述要求,市財政委出臺了《誠信辦法》。
二、《誠信辦法》出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其中,重大違法記錄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供應商,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對于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七十四條,《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七十九條、八十一條、八十三條已列舉了具體情形及相應處理處罰規定。此外,《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七十一條和八十四條補充規定了記入誠信檔案的情形。上述法律法規是《誠信辦法》出臺的法律依據。
三、《誠信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誠信辦法》的主要亮點有:一是首次在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中涵括失信懲戒和優質獎勵兩方面內容,更好地契合國務院提出的“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的要求。二是以《實施細則》為依據,對出現違規或違約行為,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所規定情形的,一并記入誠信檔案,加強對違規違約供應商的誠信處理。三是對記入誠信檔案的供應商進行分類處理,包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未達到行政處罰情形但記入誠信檔案的,進行網上公告、重點監管、加大檢查頻率等,該供應商在公告期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按照其所參與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誠信處理。
四、誠信管理的主體是財政部門嗎?記入誠信檔案的情形有哪些?
答:是的,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供應商實行誠信管理制度,將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優質服務合同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管網(www.zfcg.sz.gov.cn)對外公告。受財政部門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供應商的履約評價信息進行誠信記錄,在深圳市政府采購網和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管網對外公告。
出現《誠信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情形的,將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其中,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是供應商違法違規的情形,第八條是供應商優質獎勵的情形。
五、《誠信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情形如何區分?
答:第五條主要是法定的處罰情形,符合法定的處罰情形的,應依法對有關供應商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第六條主要是未達到行政處罰情形,但出現違規或違約行為,依《實施細則》的規定要記入誠信檔案的;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對《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細化,第六條第(三)款是依據《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第六條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的細化,第六條第(六)款、第(七)款和第(八)款是依據《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
六、供應商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直接記入誠信檔案嗎?
答:不能。《誠信辦法》第十條明確,財政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記錄的,應當書面通知該供應商,供應商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進行申辯或者說明。財政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根據申辯或者說明情況依法處理。
七、供應商被記入誠信檔案后,對外公告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答:按照《誠信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被認定并記入誠信檔案的供應商,被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期間與對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對外公告時間為一年。
八、被記入誠信檔案的供應商如果有異議,有救濟渠道嗎?
答:《誠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效記錄后,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所做的有效記錄不服,可以自收到該有效記錄的書面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申訴;對財政部門所做的有效記錄不服,可以自收到該有效記錄的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九、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的供應商,有何處理處罰措施?
答:供應商出現《誠信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財政部門依法作出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記入誠信檔案的處理。供應商出現《誠信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情形的,財政部門進行網上公告、重點監管、加大檢查頻率;其在公告期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理情況按照其所參與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此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的供應商,在對外公告有效期內,不得申請優質服務合同續期獎勵。
十、對優質服務合同的供應商,有何獎勵措施?
答:對被認定屬于優質服務合同的項目及其中標供應商,財政部門給予續期獎勵,續期最多不超過兩次,每次可續期二十四個月,但續期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得改變。
十一、如何查詢及知曉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誠信情況?
答:首先,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就其誠信情況在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中進行承諾和說明;其次,在評標前,招標機構應在“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管網”和“深圳市政府采購網”查詢我市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的誠信狀況,并將供應商誠信狀況提供給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評審;最后,招標機構在公告采購結果時,應當將供應商的誠信承諾內容一并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需要注意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聯合體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招標機構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誠信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違法違規記錄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