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深圳市福田區政府采購網 日期:2014-09-19 轉載來源:深圳政府采購
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關于印發
《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通知
深府購〔2013〕24號
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
為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
2013年10月16日
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質疑,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疑”是指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依法對所投項目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有異議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的質疑。
第三條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在采購活動中受到損害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采購中心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并提供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據。對于逾期及不符合質疑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四條 聯合體進行質疑的,只能以代表聯合體投標的供應商名義提出。
第五條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因下列事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書面質疑:
(一)采購文件有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違反規定的;
(三)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按規定回避的;
(四)采購參加人之間存在串通、內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應商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謀求中標或者成交的;
(六)采購程序違反規定的;
(七)供應商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采購文件的質疑,為采購文件公布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的質疑,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以及評審委員會、談判小組、競價小組組成人員的質疑,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示之日。
第七條 供應商的質疑實行實名制和“誰質疑,誰舉證”的原則。供應商的質疑應當有具體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和惡意質疑。
第八條 質疑函應當采用《關于××××采購項目的質疑函》的形式出現,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如質疑函由參加采購項目的授權代表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的,應當遞交法人授權委托書。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有明確的質疑請求;
(二)有明確的質疑對象;
(三)因質疑事項而受到損害的權益;
(四)有合理的事實和依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質疑函中應當寫明被質疑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落款應當寫明單位全稱、地址、郵政編碼、有效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九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對質疑函受理前先就事項向供應商進行了解,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口頭解釋溝通,澄清誤會,供應商表示理解的,由供應商撤回質疑材料,質疑處理程序終止;
(二)經口頭解釋,供應商仍不能理解的,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在確定供應商提供的質疑函滿足受理條件后辦理正式收文,正式收文之日即為受理時間;
(三)經審查不符合質疑受理條件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向供應商說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供應商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遞交相關材料,以重新遞交材料之日為受理起始時間。
第十條 質疑函的遞交采取當面遞交形式,市政府采購中心在收到質疑函原件的當日與供應商辦理簽收手續。質疑函的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市政府采購中心以書面(包括傳真并事后補充寄送、遞交)方式告知供應商,供應商可以在質疑期限內修改后重新質疑,以重新收到質疑函的時間為受理起始時間。在規定期限內市政府采購中心未收到供應商重新提交的質疑函,或者重新提交的質疑函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視為供應商放棄質疑。
第十一條 被質疑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應當作為處理質疑的有效依據。
第十二條 根據“誰質疑、誰舉證”的原則,對于市政府采購中心不具有法定調查、認定權限,屬于須由法定部門調查、偵查或先行作出相關認定的事項,供應商應當依法申請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查清、認定,并將相關結果提供給市政府采購中心。
第十三條 供應商與被質疑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均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定職權進行的審查或調查。供應商拒絕配合市政府采購中心依法處理質疑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被質疑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支持其抗辯意見,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現有證據及相關資料無法有效否定相關質疑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十四條 在質疑處理過程中,供應商要求撤回質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申請。市政府采購中心收到申請后,有權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質疑處理,并將決定告知供應商。
第十五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應當自質疑函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質疑事項書面答復供應商。在質疑處理期限內,供應商以書面形式追加新的質疑內容,或提供了新的有效線索、證據需要查證核實的,質疑處理期限應當重新起算。因質疑情況復雜,組織調查論證或鑒定審查時間較長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質疑處理時間,但需函復供應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供應商的質疑需要向有關部門取得相關證明或者組織專門機構、人員進行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質疑處理期間。
第十七條 質疑處理期間不中止政府采購活動,但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政府采購活動:
(一)采購活動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質疑事項可能會影響評審結果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中止采購決定當日發布公告并書面通知采購人和參加采購的供應商。
第十八條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過十日,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中止采購期間不計入采購期間。中止采購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采購程序。
第十九條 供應商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質疑后,在質疑處理期限內,不得同時向任何其他方提起同一質疑。如供應商已就同一事項提起投訴、信訪、舉報、提請行政復議或訴訟的,質疑程序終止。
第二十條 在質疑處理過程中,參與質疑處理的有關人員應對以下事項嚴格保密:
(一)涉密項目;
(二)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三)公告之前的項目評審情況或中標(成交)結果;
(四)其他可能影響采購公正、公平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質疑處理結果未出來之前,各方采購當事人應遵守紀律,不得泄露所有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質疑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追究責任:
(一)被質疑事項相關的當事人確有實質性違反采購文件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如果是項目中標人,則取消其中標資格,同時提交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如果不是項目中標人,則按采購文件約定條款進行處理,同時提請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二)項目評標專家或者采購人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將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由其依法處理;
(三)市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或者未按程序操作的,按相關法規及制度嚴肅處理并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條款,或者采購過程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給質疑供應商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評審活動尚未開始的,應當對采購文件、采購行為或采購程序進行修正,并于修正后視情況繼續或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其中需要延長采購期限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評審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更正采購結果或者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三)評審活動已經完成,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但尚未開始履行,或主要合同事項尚未開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的,由市政府采購中心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更正采購結果或者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協助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上述情況下,有關簽約當事人應當根據市政府采購中心的處理結果,決定是否可以依法開始履行或繼續履行采購合同。否則,對所引起或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全部相關責任。
(四)政府采購合同主要事項已經履行或全部事項已經履行完畢,且已經給采購人、提出質疑的供應商造成損失的,市政府采購中心應報告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質疑,以及假冒他人名義質疑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進行質疑調查的,市政府采購中心報主管部門并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可視情況在深圳政府采購網等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質疑內容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對市政府采購中心的答復不滿意或者市政府采購中心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或者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不作為供應商的質疑,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供應商在質疑期限屆滿后提出的情況反映和舉報;
(二)供應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的質疑投訴和情況反映;
(三)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轉來的質疑投訴和情況反映;
(四)其他的情況反映、舉報、疑問、反饋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認為政府采購活動損害自己權益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 采購項目屬于其他招標機構組織實施的,應向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機構進行質疑;屬于評定分離或其它委托組織采購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10月發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深府購[2006]21號)同時廢止。